兴和县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时间: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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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物资采购、工程发包、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采购,严格采购规程、严肃采购纪律。
第三条 采购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四条 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捐赠方名称,以备验收。验收物资须两人以上,责任到人。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 接受捐赠物资及侵权货物,要切合实际,必须保证质量。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第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